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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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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505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3052 Y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实施机构 畜牧科(奶业管理办公室)、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1994年4月15日发布,2010年12月29日修订,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畜牧科(奶业管理办公室)、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畜牧科(奶业管理办公室)、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畜牧科(奶业管理办公室)、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畜牧科(奶业管理办公室)、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畜牧科(奶业管理办公室)、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畜牧科(奶业管理办公室)、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畜牧科(奶业管理办公室)、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畜牧科(奶业管理办公室)、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36982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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