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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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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502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3025 Y对未按照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实施机构 科技教育科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颁布实施)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科技教育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科技教育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科技教育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科技教育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科技教育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科技教育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科技教育科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科技教育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285106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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