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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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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501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3011 Y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违反有关肥料登记规定的处罚
实施机构 种植业管理科、土壤肥料工作站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种植业管理科、土壤肥料工作站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种植业管理科、土壤肥料工作站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种植业管理科、土壤肥料工作站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种植业管理科、土壤肥料工作站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种植业管理科、土壤肥料工作站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种植业管理科、土壤肥料工作站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种植业管理科、土壤肥料工作站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种植业管理科、土壤肥料工作站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285105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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