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5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3010 Y对违反农产品生产中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及其他物质;
(二)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
(三)非法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
(四)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五)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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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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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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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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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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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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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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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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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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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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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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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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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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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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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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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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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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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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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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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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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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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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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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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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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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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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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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