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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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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500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3009 Y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的处罚
实施机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如实记载其采购、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采购日期、采购来源、采购数量以及销售时间、对象、数量等事项。 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28510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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