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5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3002 Y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通过,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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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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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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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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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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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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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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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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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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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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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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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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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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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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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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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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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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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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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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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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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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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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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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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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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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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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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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