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5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3003 Y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产地检疫 |
实施机构 |
植保植检站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生产基地,应当实施产地检疫。种子、苗木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密切配合。种子、苗木生产、繁育单位和个人应在种植十五日前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可种植。植物检疫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七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农林院校、科研、种苗繁育等单位或个人研究、试验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合格后,方可试种。 |
3 |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1995年2月25日发布;农业部令第39号,1997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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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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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日):接收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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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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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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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日):植保植检站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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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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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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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对申报地块进行检疫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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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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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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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作送达文书,将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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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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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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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产地检疫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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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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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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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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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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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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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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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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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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