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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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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15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23003 Y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产地检疫
实施机构 植保植检站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产地检疫合格证》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生产基地,应当实施产地检疫。种子、苗木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密切配合。种子、苗木生产、繁育单位和个人应在种植十五日前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可种植。植物检疫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七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农林院校、科研、种苗繁育等单位或个人研究、试验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合格后,方可试种。
3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1995年2月25日发布;农业部令第39号,1997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1日):接收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植保植检站
审查 2.审查责任(3日):植保植检站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检验检疫。 植保植检站
决定 3.决定责任(1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对申报地块进行检疫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植保植检站
送达 4.送达责任(即办):制作送达文书,将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并公开信息。 植保植检站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产地检疫情况监督检查。 植保植检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植保植检站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7工作日
承诺期限: 无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285106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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