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5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3002 Y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 |
实施机构 |
植保植检站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植物检疫证书》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列入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可能受疫情污染的。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三项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下列程序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三)省内县(市、区)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植物检疫机构自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七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证书。情况特殊的,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七日。 |
3 |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1995年2月25日发布;农业部令第39号,1997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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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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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日):接收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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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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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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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日):植保植检站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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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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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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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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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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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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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作送达文书,将制好的《植物检疫证书》送达申请人,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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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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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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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的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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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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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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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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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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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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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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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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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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