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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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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150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23002 Y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
实施机构 植保植检站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植物检疫证书》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列入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可能受疫情污染的。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三项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下列程序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三)省内县(市、区)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植物检疫机构自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七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证书。情况特殊的,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七日。
3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1995年2月25日发布;农业部令第39号,1997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1日):接收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植保植检站
审查 2.审查责任(3日):植保植检站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检验检疫。 植保植检站
决定 3.决定责任(1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植保植检站
送达 4.送达责任(即办):制作送达文书,将制好的《植物检疫证书》送达申请人,并公开信息。 植保植检站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的情况监督检查。 植保植检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植保植检站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7工作日
承诺期限: 无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285106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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