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5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3001 Y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畜牧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豫政办〔2009〕90号,2009年5月22日通过,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申请取得各类种畜禽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如决定不予发证,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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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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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日):接收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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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畜牧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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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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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日):行政事项服务科(畜牧局窗口)依法审查申请材料;畜牧科组织专家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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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畜牧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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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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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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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畜牧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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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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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作送达文书,将制好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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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畜牧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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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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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准予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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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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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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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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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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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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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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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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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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