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204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9043 Y新乡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办理 |
实施机构 |
公用事业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用事业科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8〕156号)
《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与。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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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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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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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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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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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二次供水设施验收过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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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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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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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整改或合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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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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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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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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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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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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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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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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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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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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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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