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204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9040 Y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城建档案馆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城建档案馆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0号,2001年6月29日通过,自2001年7月4日起施行)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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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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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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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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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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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监督责任: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资料进行预验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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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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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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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预验收合格,制发《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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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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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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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竣工验收后,指导建设单位工程资料规范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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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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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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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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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47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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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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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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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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