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203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9037 Y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
实施机构 |
建筑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筑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第四条第三款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63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
(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七条第一项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的组织形式,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并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牵头部门、业务对口承办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对口专业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认定、通报、处罚;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对不良行为事实进行调查认定;负责逐级对口上报已经认定的信用信息和相
应的证据及资料。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服务体系,做好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发布工作,推进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全国地级以上城市要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在建设部统一组织下,开展区域和城市试点,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提供网络查询,披露诚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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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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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情形,予以受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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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根据违规行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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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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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现场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现场下达《不良行为告知书》;对举报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证据确凿的,给予下达《不良行为告知书》;《不良行为告知书》应载明违法事实,申诉渠道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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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根据违规行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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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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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7日内申诉或申诉理由不充分的,将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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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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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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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开责任:对计入信用信息系统的企业和个人行为,像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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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根据违规行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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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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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根据违规行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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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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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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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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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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