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203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9032 Y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初审转报 |
实施机构 |
建筑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筑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二款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分批或者集中将本单位三类人员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填写《申请表》和《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以下简称《申请名单》,一式三份,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集中统一报省建设厅审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出不合格人员名单及不合格理由和原因,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所在企业或被考核人。对知识考核不合格人员可组织培训后重新考核,两次知识考核不合格,取消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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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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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初审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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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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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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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监督责任:对初审资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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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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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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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资料留存汇总上报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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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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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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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省厅审核后,需要整改的要求企业整改重新上报,合格的给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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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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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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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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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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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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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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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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