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26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260 Y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2008年7月11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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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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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取证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接到群众举报、监控拍摄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得相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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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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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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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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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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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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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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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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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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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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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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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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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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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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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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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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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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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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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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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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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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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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