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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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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32030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9030 Y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
实施机构 建筑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5月31日通过,自2001年6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建筑管理科
审查监督 2.审查监督责任:对自行招标项目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建筑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签字盖章确认。 建筑管理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归档整理有关备案资料。 建筑管理科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563
2 服务电话 0373-369656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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