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202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9027 Y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达标考核 |
实施机构 |
风景园林科、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建城〔2012〕148号)“申报县(镇)所在地市级园林绿化及村镇建设协助进行申报资格核验及初审把关。”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号附件二)
第七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绿达标率要达到95%以上;
第十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绿达标率要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达到95%以上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河南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豫建城〔2011〕37号)“省辖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市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推荐报告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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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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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责任:县(市)、区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予以推荐。(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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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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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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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责任:核查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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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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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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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核责任:组织专家审查申请材料,现场达标考核。(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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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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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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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命名、推荐责任:符合标准,制发命名通报、荣誉牌匾;不符合标准,予以告知。根据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标准,结合专家审查结论,择优推荐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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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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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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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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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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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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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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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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