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202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9026 Y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初审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2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2006年2月通过,自2006年7月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变更权限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65号)
第一条 自该文下发时日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乙级资质延续、暂定乙级转乙级资质审查工作委托企业工商注册地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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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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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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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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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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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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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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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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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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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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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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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查过后的材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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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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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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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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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6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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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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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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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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