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202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9024 Y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2013年12月11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住建部公告第1567号,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5.1.6条规定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
第七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在公布招标控制价之前,将招标控制价的资料报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查登记。
《新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新建〔2010〕238号)“招标人应在公布招标控制价一周前,将招标控制价的资料报送市标准定额管理站备查登记。”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试行)》(新建〔2014〕354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并连同直接发包价格报造价管理机构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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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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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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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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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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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修改后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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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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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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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查登记责任: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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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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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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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所报资料,及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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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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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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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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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6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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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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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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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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