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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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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32023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9023 Y对违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为举报的核实及提出处理意见
实施机构 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受理地点 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2011年1月19日通过,2011年1月21日实施) 第七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利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举报,予以受理(即办)。受理后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意见,报市住建委。 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送达 4.送达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5.其它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563
2 服务电话 0373-369788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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