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202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9023 Y对违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为举报的核实及提出处理意见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2011年1月19日通过,2011年1月21日实施)
第七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利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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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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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举报,予以受理(即办)。受理后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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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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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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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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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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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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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意见,报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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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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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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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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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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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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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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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7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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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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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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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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