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202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9021 Y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处理 |
实施机构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2007年11月22日修改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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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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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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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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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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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监督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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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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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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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有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行为的,责令其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行为均作出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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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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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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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将案卷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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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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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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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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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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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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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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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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