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202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9020 Y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处理 |
实施机构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995年9月2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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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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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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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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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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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监督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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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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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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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有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行为的,责令其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行为均作出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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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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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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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将案卷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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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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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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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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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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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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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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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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