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201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9018 Y市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建议及分配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抗震办公室,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法制与安全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政府规章】《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2008年7月1日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省、省辖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专项基金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2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豫财办综〔2008〕98号)
第二条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由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要求,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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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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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程序、范围、条件等,并告知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申报材料、证明材料、依法依规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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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抗震办公室(墙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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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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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监督责任: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的在规定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内容进行现场考核、评定。资料不完整的退回申报单位限期进行补充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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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抗震办公室(墙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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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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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经专家现场考核、评定合格的提出项目评审意见,报市墙改节能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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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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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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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申报合格的材料进行归档,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条件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跟踪,保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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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抗震办公室(墙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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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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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市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新乡市抗震办公室(墙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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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38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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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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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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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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