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201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9016 Y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 |
实施机构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7月23日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
审查监督
|
2.审查监督责任: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相关专家评审;及时、客观、全面、公正的审查相关资料和条件。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结合评审专家作出的评审意见书,作出专项评审意见表。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
公开
|
4.公开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
|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132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