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200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9008 Y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备案 |
实施机构 |
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203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及时作出停止使用、限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及经济处罚的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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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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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照管理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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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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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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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7日):对申请材料依照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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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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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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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7日):领导签批,作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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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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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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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7日):制发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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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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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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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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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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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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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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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5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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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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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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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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