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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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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32007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9007 Y参与或组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实施机构 法制与安全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4月9日发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2010年8月1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调查 1.调查责任:参与对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法制与安全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参与对影响工程重大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审查。 法制与安全科
协调处理 3.协调处理责任:协调安监部门对调查内容作出调查结论。 法制与安全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调查结论归档。 法制与安全科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制与安全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563
2 服务电话 0373-369655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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