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2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9004 Y价款结算备案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2013年12月11日发布,自2014年2月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3〕177号)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合同结算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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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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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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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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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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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监督责任:行政事项服务科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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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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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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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现场做出备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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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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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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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现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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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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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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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各项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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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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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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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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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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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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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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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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