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2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9003 Y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管理办法》(豫建建〔2005〕16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接受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应当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的有关资料(资料内容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没有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或安全施工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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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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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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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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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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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监督责任:行政事项服务科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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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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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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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现场做出备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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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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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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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现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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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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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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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各项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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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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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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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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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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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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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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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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