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201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9016 Y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2006年2月22日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2005年1月14日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价格的变化按照建设工程定额、费用定额适时调整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等。
省、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检查。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 |
3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2013年12月11日发布,自2014年2月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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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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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监督的相应内容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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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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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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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依法对计价行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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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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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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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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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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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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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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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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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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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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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6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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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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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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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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