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201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9015 Y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2006年12月11日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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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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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查责任:对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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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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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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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现场作出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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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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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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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查过后的材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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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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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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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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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6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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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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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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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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