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201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9014 Y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
2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通过,自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
3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建〔2008〕359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新乡市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站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负责各县(市)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属的标准定额管理机构承办具体实施工作,并负责及时上报本辖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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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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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标准员在工程建设中执行标准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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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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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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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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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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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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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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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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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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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后监管责任:对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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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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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法律规范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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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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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6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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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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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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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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