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201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9013 Y对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 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等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公用事业科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2010年10月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2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2013年11月6日通过,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 服务情况、 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 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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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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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 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等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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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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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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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依法对特许经营企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情况、燃气安全管理情况、服务情况、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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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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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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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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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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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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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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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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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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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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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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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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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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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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