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2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9011 Y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项检查 |
实施机构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7月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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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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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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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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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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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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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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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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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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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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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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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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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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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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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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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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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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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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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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