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2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9005 Y对市区防汛设施及防汛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政工程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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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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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建立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严格防汛值班制度,严格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汛前准备工作,定期检查对各单位,防汛沟渠的清淤清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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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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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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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并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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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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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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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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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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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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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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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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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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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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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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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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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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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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