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2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9004 Y对城市照明设施和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政工程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2010年5月27日签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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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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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总结上报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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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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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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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并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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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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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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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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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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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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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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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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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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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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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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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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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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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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