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2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9002 Y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保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政工程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9月18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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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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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相应内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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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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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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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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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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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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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做出现场督察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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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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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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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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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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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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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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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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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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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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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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