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2003-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9003-01 Y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窗口、水土保持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大数据水利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2 |
【部门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2年10月14日发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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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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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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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中心大数据管理局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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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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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20日):市水利局组织材料审核;随机抽取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按照技术标准,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场查勘、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工作,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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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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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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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7日):申请人将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经水利局相关人员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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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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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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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3日):制发送达文书,立卷归档,并在市水利局网站公开。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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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管理局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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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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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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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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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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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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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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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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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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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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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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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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