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32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39004 Y污水处理费征收 |
实施机构 |
市政设施管理处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文化路与纺织路十字路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新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05年8月8日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 |
3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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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全省市、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调整到0.80元/立方米,其中,城市居民用水调整到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调整到1.0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调整到0.80元/立方米。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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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费用(以实际排水量计算)、缴费方式、法律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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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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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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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审核排水户实际用水量,核算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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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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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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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做出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决定,制发《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排水户缴款后办理换取发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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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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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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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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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1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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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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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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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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