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32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39003 Y路灯设施迁移损坏补偿费征收 |
实施机构 |
市政设施管理处、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黄河大道24号市政监察大队(新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城〔2010〕52号)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城市照明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占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或者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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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按照市政定额预算收取,路灯设施迁移损坏没有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按照路灯实际造价进行评估预算,进行补偿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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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日内):单位或个人到市民中心住建委窗口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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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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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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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3日内)单位或个人携带有关材料到新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市政管理科,经现场勘察,由管理人员提出勘察意见,上报科室领导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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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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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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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日内):单位或个人携带《新乡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申请表》到市民中心住建委窗口缴费并领取《破路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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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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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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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市政管理人员对用户路灯迁移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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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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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2622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86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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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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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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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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