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32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39001 Y占用城市道路有偿使用费征收 |
实施机构 |
市政设施管理处、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黄河大道24号市政监察大队(新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规范性文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
2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物价局新乡市财政局文件新乡市城市建设局》(新价费字〔1990〕第46号)“关于市政设施破路、占道等实行统一管理,收费问题2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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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占用行车道及铺装的人行道 平方/日 0.15元占用未铺装路面及路外红线以内的土人行道 平方/日 0.1元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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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日内):单位或个人到市民中心住建委窗口提出申请携带规划部门的批文,领取占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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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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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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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3日内)单位或个人携带有关材料到新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市政管理科,经现场勘察,由管理人员提出勘察意见,上报科室领导复审按时限面积标准开具占用城市道路设施补偿费缴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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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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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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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日内):单位或个人携带有关材料到市民中心住建委窗口缴费并领取《占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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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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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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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市政管理人员对用户占破路时限面积按标准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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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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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2622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86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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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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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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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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