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2036-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9036-01 Y对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的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39036 Y对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不依法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市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法制与安全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号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市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初步掌握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
法制与安全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及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法制与安全科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法制与安全科,重大复杂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
|
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制与安全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5846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