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215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9158 Y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法制与安全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1月8日通过,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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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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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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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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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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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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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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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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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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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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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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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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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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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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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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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重大复杂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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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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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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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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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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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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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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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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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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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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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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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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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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