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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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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214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9144 Y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法制与安全科、建筑管理科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市标准定额管理站、市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初步掌握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法制与安全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及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法制与安全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制与安全科,重大复杂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 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制与安全科、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建筑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563
2 服务电话 0373-30766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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