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209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9094 Y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建筑管理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法制与安全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第一、二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建筑管理科、市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初步掌握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
法制与安全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及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建筑管理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法制与安全科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建筑管理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法制与安全科,重大复杂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
|
建筑管理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建筑管理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制与安全科、建筑管理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569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