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208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9081 Y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新乡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市政工程科、法制与安全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9月18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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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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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在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但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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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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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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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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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市政工程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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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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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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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市政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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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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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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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市政工程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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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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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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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重大复杂案件由市住建委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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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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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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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市政工程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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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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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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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市政工程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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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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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市政工程科、市政设施管理处、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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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2622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1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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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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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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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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