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207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9077 Y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法定禁止行为,或者未履行城市道路相关义务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法制与安全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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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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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市政设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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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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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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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过程中要亮证执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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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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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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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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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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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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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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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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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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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城市道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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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重大复杂案件由市住建委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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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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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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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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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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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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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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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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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法制与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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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2622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1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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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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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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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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