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206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9067 Y对施工设计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法制与安全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3年4月27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2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通过,自2000年1月30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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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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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施工设计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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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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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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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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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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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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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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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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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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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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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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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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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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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重大复杂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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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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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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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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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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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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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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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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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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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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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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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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