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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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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205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9055 Y对建设单位违法进行招投标、建设施工、实行工程监理、报送备案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的处罚
实施机构 建筑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法制与安全科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通过,自2000年1月30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建筑管理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初步掌握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法制与安全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及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法制与安全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建筑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制与安全科,重大复杂案件由新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 建筑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制与安全科、建筑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563
2 服务电话 0373-369656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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