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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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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623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8233 Y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4月28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接到群众举报、监控拍摄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得相关秘密。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审查 2.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告知 3.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决定 4.决定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送达 5.送达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执行 6.执行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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