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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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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201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9015 Y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实施机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法制与安全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通过,自2000年1月30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初步掌握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法制与安全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及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法制与安全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制与安全科,重大复杂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制与安全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563
2 服务电话 0373-580251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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