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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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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2007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9007 Y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新乡市区河渠综合管理办公室、法制与安全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1998年3月月2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制与安全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过程中要亮证执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园林局、河渠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法制与安全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园林局、河渠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城市绿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制与安全科,重大复杂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责任人。 园林局、河渠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园林局、河渠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制与安全科、园林局、河渠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563
2 服务电话 0373-502653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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